你公司《關于申請三門核電一號機組運行許可證的請示》(三門核核安發〔2018〕434號)、《關于申請三門核電二號機組運行許可證的請示》(三門核核安發〔2018〕463號)和《關于呈報三門核電廠1、2號機組運行許可證申請補充材料的報告》(三門核核安發〔2019〕421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三門核電廠1、2號機組運行許可證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進行了審查,認為該申請是可以接受的,決定頒發三門核電廠1、2號機組運行許可證(見附件1、2)。
在三門核電廠1、2號機組運行許可證有效期內,我局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新的核安全標準的要求,對許可證規定的事項作出合理調整。你公司變更單位名稱、注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應自變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我局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你公司在三門核電廠1、2號機組的運行中應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遵守運行許可證規定,確保三門核電廠1、2號機組運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