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核電大國,更是世界上核電發展最快的國家,確保核能安全發展是重中之重。但是與之發展速度不相匹配的是核安全監管體制問題。我國當務之急就是向核電發達國家借鑒學習,改革當前核安全監管體制。
我國是當前世界上核能發展最快的國家,截至2019年6月,我國大陸地區有46臺機組在運和11臺機組在建,核電在我國電力機構中所占比約為4.2%。根據國家能源“十三五”規劃,到2020年我國核電在運規模將達到58GW,在建規模將達到30GW,屆時我國將成為僅次于美國的核電第二大國。
一、核安全監管現狀與分析
作為目前核能發展最快的國家,盡管我國核設施從未發生國際事件層級表中2級及以上的運行事件,但我國核安全監管形勢嚴峻。
(一) 法規標準滯后、反應堆堆型多樣為核安全監管工作帶來挑戰。
1984年我國“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啟動,但是核工業主管部門不斷調整、部門職責劃分不明確等因素影響,歷經三十多年“原子能法”尚未出臺。此外,由于我國核反應堆的系統、堆型、技術標準及工藝各不相同,所以,它們的運行和管理模式也是多種多樣的,很難統一標準及規范,給安全監管工作帶來很大難度。
(二) 監管獨立性不足,核安全監管的監督受限。
在我國,長期由政府、營運單位和設計院構成了核能產業“鐵三角”,核安全監管部門和工業界之間存在人員流動和利益關系,公眾在核安全監管中處于被動角色,核安全監管的獨立性不足。
(三) 科研體系缺乏頂層設計,經費投入不足且研究存在低水平耗散現象。
我國核安全監管科研工作缺少長期規劃和頂層設計,研究工作散布于全國多家單位,并未形成統一規劃和合力,反而存在低水平耗散現象。同時,由于我國核能發展過程中的長期壟斷,行業缺乏開放與競爭,導致當前民營資本對于科研投入有限,其積極性未得到充分發揮,我國積極發展核電政策與核安全監管科研投入不足之間存在顯著矛盾。
(四) 風險認知激勵性研究不足,鄰避現象嚴重影響可持續發展
近年來我國不少核設施項目因為公眾的反對,最終導致項目擱淺,比如2011年江西彭澤反核事件、2013年廣東江門反核事件、2016年江蘇連云港千人反核事件以及2018年長沙核工業易地重建事件等,從上述事件可以看出,全社會對核電的認知尚顯不足。
二、建議與舉措
(一) 盡快出臺原子能法,完善我國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原子能法”作為基本法,對核能事業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世界核電強國如美國、日本和俄羅斯都以“原子能法”的形式來規范核能利用及管理活動,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二) 強化核安全監管機構獨立性,發揮“第三方”在核安全監管中的作用。
美國、法國、日本都設有專門的核安全監管機構,且與核能的推廣完全分離,進而保持獨立性。如,美國設有核管會NRC,法國設有核安全局ASN,日本在吸取了福島核事故的教訓,設立原子能規制委員會NRA,這些核安全監管機構都是具有高度的獨立性。
(三) 加強核安全監管科研頂層設計和科研投入。
作為核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技術支撐,美國、法國、日本、俄羅斯均重視核安全監管科學研究,由統一部門負責協調規劃核安全監管科研工作,提供充足的經費支持,同時鼓勵民營資本投入到商用核電領域。
(四) 加強風險認知機理性研究,建立健全公眾溝通機制破解鄰避效應。
各國早就意識到公眾態度決定核能發展的興衰,對公眾溝通工作相當重視。美國從20世紀70-80年代就已經開展核能風險認知和風險溝通的研究。法國規定每個核電站都要設立“地方核信息委員會”保障涉核信息的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