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核安全法(草案)》在全國人大官網公開征求意見。自2013年被列入二類立法項目后,《核安全法(草案)》于近期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并一審通過,公開征求意見后,將加速《核安全法》出臺,填補國內核能領域的立法空白。詳情如下: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草案)》進行了審議?,F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注明核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16年12月13日。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草案)》的說明 |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核事業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親切關懷和堅強領導下,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已經建立起較為完整的核工業體系,為國家的安全和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近年來,鑒于核能在增加能源供給、保障能源安全、促進污染物減排等方面的明顯優勢,我國正努力發展核能產業,安全穩步發展核電。但隨著核事故在有的國家的出現和帶來的后果,核安全問題也為社會公眾所關注,并已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重要安全問題之一。
發展核事業的首要條件是保障安全,核安全是核事業發展的前提、基礎和生命線。2016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在美國舉行的第四屆核安全峰會上指出,“確保核安全是各國應盡之責,我們要結合國情,從國家層面部署實施核安全戰略,制定中長期核安全發展規劃,完善核安全立法和監督機制,并確保相關工作得到足夠投入和支持。”黨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高度重視核安全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核安全法納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交由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牽頭起草并提請審議。制定核安全法的決策,再一次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人民群眾的關懷,同時,也進一步表明了中國對人類負責任的態度。
按照立法規劃關于任務、時間、組織、責任四落實的要求,環資委成立了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工作方案和工作計劃。根據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認真研究了相關國內立法和國際立法的經驗;兩年多來,先后赴廣東、浙江、江蘇、北京、四川、山東、甘肅、新疆等省(區、市)調研,聽取地方人大、政府有關部門、專家學者,特別是核電企業、科研單位一線員工和科學技術人員對核安全立法的意見和建議。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科研學術單位、有關企業和律師、學者等,研究法律草案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和實際問題。多次召開座談會、研討會,舉辦專題講座,并開展了立法項目論證工作。目前已經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共計七章八十六條。2016年6月8日,經環資委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核安全法是保障我國核事業發展的客觀要求
核設施、核材料具有潛在的放射危害性,立法有利于防范危害,為核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我國核事業在民用領域的發展已經具有一定規模,截至今年6月底,正在運行的核電機組有31臺,裝機容量為2969萬千瓦,在建機組有23臺,裝機容量為2609萬千瓦,目前是世界上核電在建規模最大的國家。根據規劃,預計到2020年我國核電機組數量將躍居世界第二位。為進一步提高核安全保障措施,迫切需要制定核安全法律予以規范。
(二)立法有利于增進社會公眾對核安全的了解和信心
發展核事業中的安全問題始終為社會公眾所關注。日本福島核事故后,國際社會對核能發展安全性的質疑不斷。核安全立法一方面可以依法強化安全防范措施;另一方面可以依法加大核安全科普宣傳,增加公眾對核安全知識的了解,引導公眾正確、科學認知我國核安全狀況。
(三)立法是完善核安全法律體系的需要
盡管我國已經制定了一定數量涉核領域的法規和規章,但涉及核安全的法律,僅有一部從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角度加以規范的法律。有關核安全基本方針、原則,法律制度、措施的建立和實施,核安全責任、公眾參與及監督管理體制等重大問題均未作出規定,不能適應核安全工作的實際需要,亟待完善有關核安全的法律規范體系,草案即擔負這樣的使命。
(四)立法有利于強化核安全監管工作
隨著核事業的發展和國外曾經發生過的核事故警示,核安全監管對于保證核安全是至關重要的。我國政府也為此設立了國家核安全監管機構,擔負著與核事業發展同樣重要的核安全監管工作。通過制定核安全法,可以進一步理順對行業管理與監督的職責,實現運營與監管的分工,提高核安全監管工作的相對獨立性和有效性。
(五)立法是促進我國核安全國際合作的需要
我國作為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成員國和有關核國際公約的簽約國,擔負著核安全國際合作的使命。由于缺乏相關專項法律,國際上有關人士對我國核安全監管能力和履約能力有所疑慮。國際原子能機構組織評估團曾向我國提出加快核安全立法的建議。核安全立法有利于樹立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堅定國際社會對我國核安全的信心,也有利于我國“核電走出去”戰略的實施。
二、草案主要內容
(一)關于立法目的和適用范圍
草案第一條從如下四個方面明確了立法目的,一是為安全利用核能,保證核設施、核材料安全;二是為預防與應對核事故;三是為保護涉核人員和公眾的安全與健康;四是為保護環境。這一立法目的出發點和立足點是預防和應對由核設施、核材料導致的核事故造成的對人身和環境的危害。根據這一立法目的,草案第三條明確了本法的適用范圍主要限定在涉及核設施和核材料的有關活動及為其提供設備、工程及服務等的行為,以及相關的管理與監督行為。
(二)關于方針、基本原則
草案第四條明確了從事核事業應當遵循“確保安全”的方針。這一方針強調在發展核能和核技術應用中,必須保障核安全。這一條還明確了核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即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責任明確、嚴格管理、縱深防御、獨立監管、全面保障的原則。
(三)關于管理體制
根據長期以來行之有效的國務院部門職責分工,草案第六條予以確認,即明確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安全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核安全管理工作。
(四)關于核安全責任
核安全責任是保證核安全的前提和基礎。草案專門就全方位核安全責任做出了規范。在第五條中明確了“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材料持有單位對其行為的核安全負主要責任”。本條中還進一步明確了“為核設施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行、延壽、退役及核材料利用等行為提供設備、工程和服務等的有關單位,應當對其行為負相應責任”。草案中眾多條款規定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也同時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核安全責任。此外,對于放射性廢物處置、核損害賠償等,草案也做出了相應規范。其中,關于核損害賠償問題,應當制定專門的核損害賠償法規予以規范。為適應國際合作的需要,草案僅就核損害賠償的主要責任及其主體、免除承擔責任和第三方免責等問題做出了規定。
(五)關于制度措施
為了保證法律的系統性和完整性,草案規定了具體的各項制度和措施,包括規劃制度、標準制度、報告與反饋制度、許可制度、核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制度、資質資格管理制度等,在這些制度中明確了一些相關的核安全保障措施,如核安全文化、宣傳和教育、人員培訓、國際合作、科研、資金保障等。
(六)關于公眾參與、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為了強化核安全的政府監管責任和公眾對核安全的監督,保證草案規定的各項制度和措施得以有效貫徹實施,在第一章規定核安全文化建設的基礎上,草案第四章“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中對信息公開做出了具體規定,并進一步明確了公眾參與的有關內容。草案專設第五章“監督檢查”,明確了政府應當履行的監督檢查職權、責任,檢查內容和方式。同時,為保證草案中各項禁止性、限制性和義務性規定的有效實施,第六章“法律責任”中對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材料持有單位以及為之提供各種服務的主體的責任追究問題,均做出了明確規定,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內容。
(七)與其他相關法律的關系
目前,核安全法和原子能法正在制定過程中。原子能法是核領域帶有基礎性和綜合性的法律,對原子能研究、開發與和平利用等所有活動做出全面規范。核安全法是有關核領域關于安全問題的專門法,重點以核設施、核材料安全為主要規范內容。這部法律不規范有關核技術應用和伴生放射性礦涉及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問題;又將原子能法中有關核安全問題進行具體規范,是以防范核領域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件和核安全事故作為主要規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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