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國家原子能機構與美國能源部共同建設的中美核安保示范中心。
國家核安保技術中心供圖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近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保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這將是我國第一部核安保領域的專門性法規。
《條例》將給我國核能行業發展帶來哪些影響?《條例》將如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如何保障《條例》的充分落實?帶著這些問題,記者近日采訪了國家核安保技術中心主任鄧戈。
《條例》有何意義?
完善體系,加強監管
“我國是目前世界上在建核電機組最多的國家,但當前還沒有以核安保為主要規范內容的專門法律法規。多年的實踐表明,行業的發展有需求,條例的出臺也很有必要。”鄧戈告訴記者,《條例》自2013年開始起草,到現在已經有三、四年的時間了,其中也積累吸收了行業的許多實踐經驗。
在反恐形勢日益嚴峻、核恐怖主義威脅不斷上升的背景下,核安保概念應運而生,并不斷發展。根據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定義,核安保(Nuclear Security)是指,預防、探知和應對涉及核材料、其他放射性物質、相關設施和相關活動的擅自接觸、未經授權的轉移、盜竊、蓄意破壞或其他惡意行為。通俗而言,核安保的本質是防范人的惡意行為;保護對象是涉核的材料和設施;重點是防盜竊和破壞;根本目的是防范核恐怖威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據介紹,我國是世界上為數不多的擁有完整核產業鏈體系的國家。當前,核電產業進入了快速發展期,核技術利用也日益廣泛,需要保護的核材料和放射源等其他放射性物質越來越多,核能行業的發展也面臨更多挑戰。
作為我國第一部核安保領域的專門性法規,《條例》首次以法規形式明確了核安保概念、界定了核安保范圍、提出了核安?;驹瓌t、技術措施和管理要求以及違反相關規定后的處罰措施。
這意味著,條例出臺后,如果發生核安保事件,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罰將有進一步明確的法規依據。
在鄧戈看來,這種專業領域的責任界定意義重大。
“《條例》提出了一個專業意義上的核安保概念。此前,雖然行業內存在這個意識,但并未上升到這樣的高度。從另一個角度來講,這個概念的正式提出,也將進一步增強有關運營單位對核安保法規的服從意識。”鄧戈說。
據了解,9.11事件后,美國進一步強化了核安保相關法規,其他一些國家,比如英國、法國、俄羅斯、加拿大、韓國等都有相關條例,不僅體系完整,管理運行經驗也相對豐富。此次《條例》從核安保概念的提出到具體的管理要求,都是在總結各國經驗的基礎上,同時參照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基本法則和一些技術文件,結合我國具體實踐來制定的。
“今年5月8日,我國加入的《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修正案已正式生效。公約明確要求締約國建立和維護實物保護的法律法規框架,因此,制定《條例》是我國切實履行公約義務的具體體現,將有利于樹立我國負責任大國形象。”鄧戈說。
《條例》有何亮點?
細化措施,全面規定
2014年,南京放射源丟失事件發生后,放射源的核安保問題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在《條例》中,關于放射源的安保問題有何規定?丟失放射源將會受到什么懲罰?
“在《核安保條例》的立法過程中,我們非常重視放射源等其他放射性物質的安保問題,其中專門有一章節對這個問題予以規范。”鄧戈告訴記者,“例如,《條例》要求放射源等其他放射性物質持有單位建立安保制度、加強安全保衛,根據所持有的放射性物質的安保類別和威脅評估情況,按照國家相關法規和標準設計、建造、運行和維護安保系統,并與當地公安機關建立聯絡機制,接受公安機關和主管部門對其安保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此外,據介紹,《條例》還對城市放射性廢物庫等收儲放射性廢物的設施以及在室外或野外使用其他放射性物質時的安保要求作出了規定。
“這些安保方面的要求和規定如果能得到有效實施,將會避免類似南京放射源丟失事件這樣的情況發生。”鄧戈說,“《條例》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有關單位都有非常嚴格的處罰措施。”
事實上,《條例》對國際上高度重視的核安保領域的一些主要方面都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考慮。
“比方說,《條例》規定了開展威脅評估和制定設計基準威脅的基本要求,同時對核設施網絡安全提出了原則要求,納入了計算機安保方面的內容,此外還強調了核安保文化建設的重要性。”鄧戈指出,“當前,在世界主要核能大國中,尚無一國的核安保法規能對核安保領域的一些主要方面作出如此全面的規定。”
《條例》如何落實?
分工明確,各負其責
如何更好地保障這些措施和手段的落實?據介紹,《條例》首次對各部門職責做出了明確的界定。
“一般來說,核安保的主要責任人是核材料和放射源等其他放射性物質的持有者和核設施運營者。政府相關部門在核安保工作中都有各自的職責。”鄧戈說,“比如,核材料與核設施的安保是由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即國防科工局)來負責管理,放射源的安保屬于公安部的職責范圍,涉及到運輸的安保既有公安部的職責,也有環保部的職責。”
他進一步指出,為了更好地達到協調聯動的效果,這些職責范圍的劃定基本上遵從了當前各部門的職責范圍,同時總結了業內實踐經驗,有利于進一步加強核安保的監管,促進機制化發展,共同提升核安保水平。
“加強核安保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工作。”鄧戈說,“我國政府一貫高度重視核安保問題,對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質實施嚴格管控,保持了良好的核安保記錄。但當前國際核恐怖形勢日益嚴峻,我國在核安保人才隊伍建設、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科研水平及核安保文化宣傳教育等方面都還需要進一步加強。”
“眼下,最重要的還是要盡快推動《條例》的出臺,從法規層面對上述問題加以規范,以促進我國核安保事業的長遠健康發展。”鄧戈表示。
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質的托運人或承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運輸活動,并開展整頓;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要求履行相關審查、備案、驗收或報告程序的。
(二)未按通過審查或備案的文件開展核安保相關活動的。
(三)拒絕接受核安保監督檢查的,或在接受檢查時不如實報告情況,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的。
(四)未按要求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的。
(五)未進行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便將安保系統投入運行的。
(六)未按要求對安保系統進行有效性評估,或針對評估中發現的薄弱環節未進行整改的。
(七)未按要求建立人員管理制度并對進入安保區域的人員實行授權管理的。
(八)未按要求對直接從事核安保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仍安排從事核安保工作的。
(九)未編制核安保事件響應預案,或未按要求開展核安保事件應對演練的。
(十)不及時報告或謊報核安保事件的。
(十一)發生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
──以上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核 安保條例》(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