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國家能源局近日下發《核電保障性消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具體要點如下:
電力供求平衡的地區,核電機組應按發電能力滿發運行來安排年度計劃電量。
在電力過剩地區,應按照上一年當地發電平均利用小時數的一定倍數確定核電機組保障利用小時數(全國前三年核電平均利用小時數/全國前三年平均發電利用小時數;倍數范圍為1.5~1.8 倍)。
保障外的發電量,則鼓勵通過電力直接交易等市場化方式促進消納。
新核電機組的調峰深度最高應達到總產能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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