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0日,國際環保組織自然資源保護協會(NRDC)在京發布《中國核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建議》報告,呼吁中國改革現有核安全監管體制,加強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安全文化,并提出了相應的政策改革建議。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國投入商業運營的核電機組有17臺,總裝機容量為1483萬千瓦,占全國發電裝機總量的1.19%,距《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中提出的2015年運行核電機組裝機容量要達到4000萬千瓦差距很大。未來幾年內,中國核電站建設速度和規模將領銜世界,目前中國在建核電機組共有31臺,而且同時并存多種反應堆類型。
自然資源保護協會認為只有當中國核安全監管部門有效保障核安全,并且確保核廢料以及核能所帶來其他社會與環境問題能夠得到妥善的處理,核電才有可能成為解決中國能源需求快速增長和可持續發展的方案之一。中國應該深刻地從日本福島核災難中吸取經驗教訓,確保不會因為類似的原因出現核安全方面的問題。這不僅要提高核電廠超設計基準安全技術水平和相關標準以及嚴重核事故應急準備和響應能力,還要建立更加獨立、權威、專業和有效的核安全監管體制,并建設至高無尚的核安全文化。
自然資源保護協會中國氣候變化與能源項目在能源基金會的資助下,于2011年9月牽頭組織了“中國核安全監管體制與安全文化”的課題研究,并在2013年12月底完成了《中國核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建議》報告。
該報告參考了國際原子能機構對核安全監管機構的要求,分析評價了美國、法國、德國、俄羅斯、日本、韓國、印度等七個具有代表性的核電大國的核能發展現狀與核安全監管體制,評價了美國核能管理與監管部門間職能協調、法國和美國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德國和韓國在核安全信息管理系統上的成功經驗,以及日本和韓國在核安全文化方面的教訓。
該報告為國家核安全監管體制的改革提出的建議包括:
目前國家核安全局掛牌在國家環境保護部,缺乏獨立的人事權、財務權、外事權。為加強國家核安全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應建立獨立于其他部委之外,直屬國務院的國家核安全監管機構,并加強核安全監管機構的資源配備、專業性建設和國際合作。
由于中國政府機構的多次改革,造成核能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和權力有交叉和重疊。目前核能管理主要涉及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與國家核安全局,為實現改革的有效性,應理順政府核安全的管理職能和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
目前中國與核能相關的國家法律只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原子能法》的出臺一拖再拖,《核安全法》也只是十二屆人大的二類立法項目。應盡快制定原子能法與核安全法,賦予核安全監管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還應在核安全法中建立核安全信息公開、公眾參與與核損害賠償機制。
雖然近期國家核安全局制定文件,強調安全文化對核活動相關單位的重要性,但是對與監管機構自身的安全文化建設重視不足。應同步加強核安全監管機構和運營商的核安全文化建設,并定期組織審查、評估和進行改進;公眾對核安全監管機構和運營商核安全文化的提高起到重要監督作用,應對公眾普及核能利用的科學知識、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文化意識。
負責制定場外核應急計劃的地方政府和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員會對核電的建設和運營了解不夠全面,并且缺乏技術資源和專業性。為保證應急預案的可實施性,核安全監管機構應參與每一層核應急預案的制定,并對核應急提供技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