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島核事故三周年之際,國家核安全局相關負責人就我國核電廠安全改進等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福島核事故發生后,我國都開展了哪些行動?
答: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我國立即采取了一系列的響應行動,主要包括:
一是做好福島核事故應急工作。在第一時間啟動核事故應急預案,緊急指令各級監測力量迅即行動,密切跟蹤事態進展、開展大氣放射性核素監測和分析,研判事故進展,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員會及時向社會發布權威信息。
二是開展全國民用核設施綜合安全檢查。國家核安全局會同國家能源局、中國地震局立即組織了300多名專家學者對全國所有核電廠進行了綜合安全檢查和安全裕量評估,全面深入地檢查和評價了我國核電廠安全狀況。檢查結果表明,我國核電廠的安全是有保障的,但也發現在應對類似福島核事故這樣的極端自然事件方面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并制定了改進和提升行動要求。
三是發布了《核安全規劃》。該規劃提出了核安全目標,對未來一段時間中國核安全工作的重點任務、重點工程和保障措施進行了全面部署。規劃發布后,各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積極推進規劃的落實。
四是實施核電廠安全改進行動。根據綜合安全檢查結果,吸收國際研究成果和經驗,制定和發布了《福島核事故后核電廠改進行動通用技術要求》,對每個改進行動的規定都做了具體要求,比如,移動電源、移動泵容量要多大、配備多少臺,擋水板要多高等,指導和規范改進活動的落實。各相關單位按照改進行動的時間節點和通用技術要求,積極開展改進行動。
五是進一步加強和充實了核安全監管能力。充實和完善了政府核安全監管、核事故應急及核能行業管理機構,加強了隊伍建設,進一步提升了監督管理能力。
問:福島核事故后,我國核電廠的核安全改進行動現在進展如何?
答:根據核安全綜合檢查的結果,結合對福島核事故教訓的研究成果,分別對運行核電廠提出了10項安全改進要求,對建造核電廠提出了14項改進要求。
針對運行核電廠的改進要求主要包括:防洪能力提升、增設移動電源和移動泵、提高核電廠地震監測和震后響應能力、完善核電廠嚴重事故管理導則、改進消氫系統、開展地震海嘯危害性評估和復核、完善應急響應計劃、提高應急響應能力、進行外部事件概率安全分析等。
針對在建核電廠的改進要求,除了上述10項外,還增加了分析評估安全級數字化控制系統的可靠性、開展二級概率安全分析、改進放射性廢物系統等改進要求。
根據這些改進行動對安全的影響程度及其緊迫性,我們按照國際通行做法,把運行核電廠改進行動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項目,分別要求在2011年底、2013年底和2015年底完成;把在建核電廠改進行動分為首次裝料前完成和2015年底前完成兩類項目。
各核電廠積極落實了這些改進要求,各項改進行動均按要求的時限開展或完成。截止到2013年底,運行核電廠除1項長期研究項目仍在順利推進外,其他項目均已實施完成;5臺首次裝料的核電機組均在裝料前完成了全部需要實施的改進行動,其他項目也在按計劃推進。
2013年9月,國家核安全局對運行核電廠福島核事故后改進落實情況進行了一次全面檢查。檢查結果表明,完成的改進項都滿足《福島核事故后核電廠改進行動通用技術要求》。
問:目前我國核電廠的安全水平如何?
答:現在全世界運行的核電機組總共400多臺,我國17臺。國際上核電廠主要是在70至80年代建設、運行的,與他們相比較,我國核電廠主要在90年代以后開始建設運行,因此吸取了國際核電建設和運行經驗,核電廠設計安全性,特別是設備制造的技術水平、設備可靠性等方面有了很大改進。目前我國投運核電機組17臺,其中包括福島后投入商運的兩臺機組,一直保持良好的安全業績,迄今未發生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2 級及其以上的運行事件。在WANO綜合排名中,我國運行機組各項性能指標均處于全球核電機組的中上水平,部分機組和安全指標處于世界先進水平。以2013年為例,參照2012年WANO的統計值,我國15個運行核電機組共135個WANO指標中,112個在WANNO中值以上,占83%;80個在WANO先進值以上,占60%。我國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全國輻射環境監測系統,圍繞核電廠周圍建立了很多監測點,這些監測系統24小時連續監測。多年的監測結果表明,我國核電廠周邊環境輻射水平處于天然本底正常漲落范圍內。
我國在建核電機組31臺,約占全球在建核電機組的40%。這些在建機組的建設質量均處于受控狀態。
對于大家比較關心的在建項目工程拖期現象,從核安全監管者的角度來看,拖期的原因一是因為設備制造延遲、未能及時供貨;二是設備制造中出現一些不符合項、或者設備鑒定試驗發現一些參數不滿足設計要求;三是在建造過程中,發現原來的設計需要變更。不能把工程拖期與核電廠的建造質量和運行安全直接劃等號。我們在建設核電廠經常說的一句話是:當進度和質量出現矛盾時,進度必須服從質量;當效益和安全出現矛盾時,效益必須服從安全。
問:我國出臺的《核安全規劃》,目前落實情況如何?
答:一年多來,各相關部門、各核電企業按照職責分工積極推進規劃的落實,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
一是在提高運行和在建核電廠安全水平方面,對于運行和在建核電廠,主要就是落實福島核事故后改進行動。另外,就是加強對運行和在建核電廠的監管,通過更嚴格的技術審評和監督檢查,確保運行安全和建造質量。
二是在提高新建核電廠安全水平方面,經過一年多反復研究,不斷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對我國新建核電廠的設計基準地震、堆芯的熱工裕量、系統設備和分級等都提出了更高的安全標準。針對“‘十三五’及以后新建核電機組力爭實現從設計上實際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質釋放的可能性”的目標,我們正在加緊研究具體的技術措施。
三是核安全法規建設方面,福島核事故后,我們密切關注國際核安全法規標準的修訂情況,同時研究分析我國核安全要求和管理的實際問題,修訂了我國核安全法規標準體系表,并按照這個體系表開展法規標準的補充、完善和修訂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四是在提高核安全監管能力方面,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技術研發基地建設工作取得了進展,引進、開發了一系列的核安全分析評價程序,進一步完善核電廠審評和監督檢查技術文件,完成了核電廠經驗反饋體系的基礎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