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體系框架
管控俄聯邦原子能應用安全問題的法律框架見表1:
表1 俄聯邦原子能應用安全管理的法律框架
1995年11月21日第170號聯邦法律《原子能利用法》 |
1996年1月9日第3號聯邦法律《輻射防護法》 |
2002年1月10日第7號聯邦法律《環境保護法》 |
2011年7月11日第190號聯邦法律《關于放射性廢物管理與俄羅斯聯邦某些立法的變更》 |
其中,《原子能利用法》(簡稱“俄羅斯原子能法”)是俄羅斯原子能利用方面的最重要法律。該法經國家杜馬和聯邦委員會于1995年11月21日通過,經過1997年2月10日、2001年7月10日、2001年12月30日、2002年3月28日、2003年11月11日語204年8月22日五次修改,目前施行的是2004年8月22日版。俄羅斯原子能法共由16個部分共70條條文組成,與其它國家原子能基本法相同的是,該法闡述了原子能應用的目的和原則,明確政府機構監管職責,規定了核裝置、放射源與貯存地的選址、建造和自然保護,規定核材料、放射性物質與放射性廢物的使用要求,以及對進出口管理、國際義務履行等方面予以明確。該法還專門規定了帶有核裝置與放射源的船舶與其它航行器、航天與航空器建造和使用的特別規定,另外還特別強調公民參與在原子能利用領域的權利。
《關于放射性廢物管理和俄羅斯聯邦某些立法的變更》規定了放射性廢物管理活動不同參與方的地位與權限,確定了放射性廢物與放射性廢物設施的所有權,以及一參與方向另一參與方轉讓權利的程序。
俄羅斯的主要法律文件,包括聯邦法律、總統指令和命令、政府指令等,均對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作了相關規定,具體法律文件名稱以及簽發時間見表2至表4。
表2 聯邦法律
序號 |
文件名 |
注冊號以及簽署文件的年份 |
1. |
原子能利用法 |
1995年11月21日第170-FL號 |
2. |
關于下層土資源 |
1992年2月21日第2395-1號 |
3. |
關于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的批準 |
2005年11月4日第139-FL號 |
4. |
關于環境審查 |
1995 年11 月23 日第174-FL 號 |
5. |
輻射防護法 |
1996 年1 月9 日第3-FL 號 |
6. |
關于補救放射性污染土地的生態計劃 |
2001 年7 月10 日第92-FL 號 |
7. |
環境保護法 |
2002 年1 月10 日第7-FL 號 |
8. |
關于國家原子能公司“Rosatom” |
2007 年12 月1 日第317-FL 號 |
9. |
關于放射性廢物管理和關于俄羅斯特定法案修正 |
2011 年7 月11 日第190-FL 號 |
表3 總統指令和命令
序號 |
文件名 |
注冊號以及簽署文件的年份 |
1. |
關于加強履行乏核燃料再加工生態安全要求的補充措施 |
1995年4月20日第389號 |
2 |
關于建立國家原子能公司“Rosatom”的措施 |
2008年3月20日第369號 |
3. |
關于聯邦執行機構的系統和結構問題 |
2008年5月12日第724號 |
4. |
關于根據國家原子能公司“Rosatom”的創立對特定俄羅斯總統法案進行修正 |
2008 年4 月8 日第460 號 |
5. |
聯邦環境、工業和核監督局問題 |
2010 年6 月23 日第780 號 |
表4 政府指令和條例
序號 |
文件名 |
注冊號以及簽署文件的年份 |
1. |
關于俄羅斯境內放射性物質和電離放射源的回收、運輸、再加工、使用、收集、儲存和處置地點和設施的庫存程序的審批 |
1992年7月22日第505號 |
2 |
關于國家環境審查狀態的審批 |
1993年9月22日第942號 |
3. |
關于國家環境審查程序的審批 |
1996 年7月11日第698號 |
4. |
關于核設施、放射源和儲存設施選址和施工的決策準則 |
1997 年3月14日第306號 |
5. |
關于原子能應用領域工作特許條例的審批 |
1997 年7月14日第865號 |
6. |
關于核材料、放射性物質以及由其制成的物品在運輸過程中的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國家主管部門 |
2001 年3月19日第204號 |
7. |
關于承認組織可以運行核設施、放射源或儲存設施以及獨自或在其它組織的參與下進行核設施、放射源或儲存設施的選址、設計、施工、運營和退役以及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質的管理的條例的審批。 |
2011 年2月17日第88號 |
(二)《俄羅斯原子能法》核心內容
1995年11月21日第170號聯邦法律《原子能利用法》是調整原子能應用領域相互關系的基本文件,旨在在原子能應用領域內保護環境保護、保護健康與人生安全,為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據,包括:
● 原子能應用領域內的法律調整原則;
● 原子能應用領域內各方法律調整的管轄權、權利和權力(俄羅斯聯邦總統與政府、國家與地方機構、組織與公民、國家管理機構和有關原子能應用的國家安全管理機構);
——原子能應用領域內開展活動的組織的法律地位、經營機構的責任與義務,以確保核實施、輻射源和貯存設施的安全;
——國家原子能應用安全規章制度的原則;
——關于核設施、輻射源和貯存設施的場地選定與建設場地選定以及有關停止運行的決策程序;
——核材料、放射性物質和放射性廢物方面的國家政策;核材料、放射性物質和放射性廢物的主要規定;
——輻射對法人和自然人、公民的健康的影響造成的損失和損害的責任,和在原子能應用方面違反俄聯邦法律的責任;
——原子能應用方面出口和進口核設施、設備、技術、核材料、放射性物質、專用非核材料和服務的原則與程序;
——在原子能應用方面履行俄聯邦的國際義務、與外國交換原子能應用信息的規定。
法律第5條規定,核材料(包括含有核材料的放射性廢物)和核設施既可由國家所有也可由法人實體所有。可擁有核材料(包括含核材料的放射性廢物)或核設施的俄羅斯法人實體名單應經俄羅斯聯邦總統批準。核設施與核材料所有者應對它們的安全和正確使用實施控制。
第33條規定,應根據原子能應用領域的規范和準則的規定,在核設施設計時應預測確保核設施、放射源和儲存設施的退役的程序和措施。
俄羅斯政府應規定創建核設施、放射源和儲存設施的退役資金來源的程序,并應在設施試運行前確定。
運營組織和相關原子能應用管理機構應用相關等級的預算提供的現金款項成立一個特殊基金,該基金將承擔核設施、放射源或儲存設施的退役相關費用。
第44條規定,核材料、放射性物質與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國家政策應提供一個有關核材料、放射性物質與放射性廢物生產、產生、使用、人身保護、收集、記錄和統計、運輸、貯存與處理規范的綜合解決問題的方案。
法律第45至48條規定,在核材料(包括乏燃料)放射性廢物的運輸、貯存與回收以及放射性廢物處理過程中,應依據俄羅斯聯邦原子能應用方面的法規和規范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確保核設備工人、公眾和環境有可靠保護,防止不許可的輻射影響和放射性污染。
二、軍工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廢物治理主要管理政策
(一)核設施退役政策
核設施、放射源和貯存設施的退役(關閉)應按照核設施、放射源和貯存設施退役計劃(關閉)和退役(關閉)方案的規定執行。
必須提前制定核設施或貯存設施退役方案:
——對于輻射危險等級為1級的設施—至少應提前五年;
——對于輻射危險等級為2級的設施—至少應提前三年;
——對于輻射危險等級為3級的設施—至少應提前一年;
核設施、放射源和貯存設施的退役(關閉)前應對核設施、放射源和貯存設施進行綜合工程和輻射調查。運營者應根據調查結果制定退役(關閉)方案,并起草退役(關閉)安全分析報告。
運營者應確保核設施、放射源和貯存設施的退役(關閉)安全,包括制定和實施行政管理和技術措施,預防事故的發生和減輕事故造成的損害,確保放射性物質和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及其控制和核算,核設施、放射源和貯存設施的物理保護以及控制區域和監督區內核設施現場的環境監控。
只有按規定程序獲得獨立工作許可的員工才可以進行核設施、放射源和貯存設施的退役工作。運營者應負責聘用、培訓員工以及簽發獨立工作許可,并負責保持員工的能力。
在核設施和貯存設施的退役過程中,運營者應保留記錄和退役所需的信息,包括設計和運行文件。
(二)放射性廢物管理政策
保證放射性廢物管理中的安全是俄羅斯國家安全中最主要組成部分之一,是當前和未來使用原子能的約束力條件。
為此,俄羅斯批準了《關于放射性廢物管理與關于俄聯邦某些立法的變更》的聯邦法律(2011年7月11日第190號聯邦法律)。該法律中一致體現的原則是在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各階段應防止對人類和環境的輻射影響。根據法律,在俄羅斯聯邦內形成統一的放射性廢物管理國家體系,該體系的目標是組織和確保安全和經濟有效的放射性廢物管理。該法律明文規定了放射性廢物處理要求、累積的放射性廢物管理和放射性廢物貯存場所的要求,以及設定了確保放射性廢物管理領域的基本財政原則。法律中確定了放射性廢物由貯存向處理過渡,確保整個期間可靠地隔離它們的潛在危險。
通過進一步開發放射性廢物管理體系的規范與組織結構以及建設處理系統設施來落實放射性廢物管理政策。
(三)乏燃料管理政策
俄羅斯聯邦乏燃料管理政策基于乏燃料不是放射性廢物的原則制訂,其核心是它的回收原則,確保生態許可地處理裂變產物和再生的核材料重新用于核燃料循環。
2008年12月29日第721號法令批準了國家原子能公司(Rosatom)的《乏燃料管理概念》,俄羅斯乏燃料的管理就是依據此法令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