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就《原子能法》立法進展較緩慢的主要原因,以及該法如何適應我國現階段以及未來原子能事業,尤其是核能事業的發展,參會代表均提出了建設性意見。
迫在眉睫時機成熟
會議指出,加快《原子能法》出臺是落實今年3月24日習近平主席在荷蘭海牙核安全峰會上重要講話的舉措之一。制定《原子能法》,進一步完善原子能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需要,是切實履行有關國際義務、樹立負責任大國形象的需要,也是促進原子能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確保原子能利用安全的需要。
據了解,我國近年已適時頒布一些涉及原子能領域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但許多立法是根據“急用先立”的原則就某方面制定的,存在法律效力層級不高、法律體系不夠完善、立法空白等問題。“《原子能法》長期缺位,原子能事業的戰略定位、發展方針、基本政策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導致許多本應由基本法解決的問題不得不分散地由單項法律、條例和部門規章去規范,難以充分體現全局性、系統性和戰略性。”許達哲表示。
“《原子能法》的缺位與我國的核大國地位極不相稱。”中國工程院院士李冠興在會議上表示,“立法已經迫在眉睫。”中國工程院院士杜祥琬、中國科學院院士王乃彥、中國核能行業協會理事長張華祝也表達了幾乎同樣的觀點,即呼吁各方應凝聚共識,加快推進立法。
《原子能法》目前進展到哪一步?這是外界普遍關注的問題。
記者在會議上了解到,《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已斷斷續續開展多年,共研究編制了4版草案,期間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了多次調研和研討,形成了多篇調研報告和專題研究報告,一些原子能領域的基本制度和政策已經研究得比較透徹。今年2月,《原子能法》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而且,國際上已有的成熟立法經驗可以作為我國立法參考。
“當前《原子能法》制定出臺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許達哲表示。
久拖無果業界著急
從1984年著手起草至今,《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已持續30年,曾被列為八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歷經機構改革,《原子能法》立法最終確定由工信部牽頭,會同環保部、國家能源局等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織落實起草工作。2011年6月,《原子能法》立法起草組和專家組第一次會議啟動立法工作,委托中國核能行業協會成立立法起草工作組,負責草案具體起草工作。
記者2011年6月采訪中國核能行業協會《原子能法》起草工作組相關專家時獲得的信息是,立法進程將加快。但是三年之后,2012年11月形成的《原子能法(草案)》還在征求意見。
立法長期拖延無果的局面很讓業界著急,來自核電企業的代表在會議上表達了應該列出立法時間表的建議。
“立法工作后期推進的關鍵在于草案形成后,各部門難以達成共識。尤其是越細化越難形成一致。”參與草案起草的專家告訴記者,“在政府各部門之間權責、職能的明確上一直在征求意見,拖延了立法進程。”
求大同存小異
信息顯示,目前我國承擔核工業相關管理和監督職能的政府部門主要有國防科工局、國家能源局及環保部(國家核安全局)。三個部門在一些管理環節上存在重疊。此外,當天參加座談會的部門還包括科技部、國土資源部及解放軍總裝備部等。
《<原子能法(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2013-11)》(以下簡稱《說明》)就立法中的若干重要問題做出了說明。就管理體制,《說明》指出,“在立法中,從現有體制和機構設置出發,以現行國務院‘三定’規定為依據,對相關政府管理和監督職能進行表述,妥善協調好軍與民、核電與核燃料、行業管理與安全監管等關系,全面體現國務院‘三定’規定的要求,是必須堅持的一條重要原則。”
“統一認識,達成共識十分重要。”張華祝表示,“要加強對起草組的及時指導和各部門之間的協調。要達成一致,妥協是必要的,靈活性要放在國家利益的高度上進行。”
杜祥琬等院士、專家也表示,在草案形成及立法推進中,部門利益要讓位于國家利益,各方應求大同存小異。作為原子能法律體系的上位法,《原子能法》“宜粗不宜細”,盡快出臺是關鍵。
而另一個重要問題——《原子能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關系,上述《說明》指出,不存在誰高誰低的問題,但要妥善做好協調和銜接工作,避免造成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
會議同時指出,加快推進《原子能法》立法工作的關鍵是加強溝通,凝聚共識,協同推進。要協調銜接好與原子能領域其他專門法的關系,充分發揮行業專家的作用,解決好分歧,做好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